6月20日,枣强法院公开审理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一案。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枣强法院审理的首起涉黑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受马某某指使,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庭审环节顺利进行,本案将择日宣判。
下一步,枣强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忠诚履职,攻坚克难,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