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上午,衡水市滏兴园内突然出现9辆法院警车,29名执行干警将对原住该小区内的被执行人徐某的房屋进行强制腾空、移交。
2014年9月12日,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枣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荣某货款31万元及利息,但徐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徐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为此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徐某名下位于衡水市滏兴园小区的房产,但被执行人徐某拒不腾空上述房产并多次无理取闹,威胁办案干警,阻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对已拍卖的被执行人的房产予以强制腾空。2019年4月8日,县法院向被执行人徐某送达最后腾房通知。
2019年4月17日,枣强法院29名办案干警乘车赶至衡水滏兴园小区执行现场,在4名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监督和公证人员的现场见证下,强制开启房门进入室内,发现被执行人徐某已将室内物品全部清空。办案干警遂与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任务顺利完成。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被执行人徐某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大威慑下,最终主动腾空房屋,履行义务,对那些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疑也是一个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