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强法院圆满执结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双方感情不和,2018年8月14日经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女儿跟随母亲李某生活,马某一次性给付离婚前孩子抚养费18325元,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58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大营国际裘皮城房屋归被告马某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款35500元。原告李某在被告处的婚前个人财产由原告带走。后被告马某上诉至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马某拒不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李某向枣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张新淼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立即向马某联系并告知李某的申请执行事项,要求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期间,执行干警张新淼多次通知马某及时履行义务,但马某仍不履行,面对此种情况,执行干警没有一味地强制执行,而是及时调整执行思路,采用当面和谈的方式,反复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司法解释工作。同时告知被执行人马某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拒绝执行的后果。
最终马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与申请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给付申请人李某58215元和李某婚前个人财产。本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