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通 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05-10 11:18:41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通 告

 为全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依法保障和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裁定,体现着国家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的,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凡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及收入情况,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开办工商企业、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出行方式、限制出入境、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等联合惩戒措施。对其失信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将其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媒体曝光。 

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规避、逃避、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必须及时履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义务必须严厉打击。在此,本院严正敦促所有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履行义务。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本院欢迎申请执行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举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本院将在 枣强电视台、“枣强法院”微信公众号、街头电子广告屏及相关媒体定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依法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典型案例等执行信息,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关注。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枣强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8261298 枣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 8263528、8263391 枣强县人民法院协调庭 8260107、8262433 

 二0一八年五月六日

责任编辑: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