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强法院民一庭成功审结一起离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肇事者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双方当事人服判诉。
2013年11月10日晚,在枣强县某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造成行人刘某当场死亡。交警队正在事故勘察过程中,许某驾驶小型轿车驶入事故勘察现场,发生了一起辗轧死者刘某尸体的交通事故。经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刘某的三位近亲属将肇事者许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赔偿三位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6611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许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碾轧了死者刘某的尸体,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侵害了刘某的遗体,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自己的亲人因车祸死亡,本就给死者近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而被告许某驾车再次碾轧死者的尸体,无疑会使死者近亲属精神上遭受更大的打击和痛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之规定,死者刘某的近亲属对许某的侵权行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赔偿数额根据许某的过错程度,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酌定30000元为宜;因许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照法律规定,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包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故依法应由某保险公司足额赔付;关于死者的三位近亲属要求许某赔偿因刘某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其他费用,因刘某的死亡系由另外一起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所致,应待确定肇事逃逸者后,向肇事逃逸者一方主张赔偿,因刘某的死亡与许某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三位近亲属要求许某赔偿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刘某三位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根据上述判决,虽然许某未负担赔偿费用,但为彻底平息死者刘某三位近亲属与许某的矛盾,办案人员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经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和解,由许某在判决以外另行赔偿死者三位近亲属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使这起离奇交通事故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